关于印发《吐鲁番市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保护管理制度》的通知
各区(县)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,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 席会议各成员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 019〕35号)精神。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及市场主体权 益保护力度,结合吐鲁番市实际,制定《吐鲁番市个人和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保护管理制度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吐鲁番市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保护
管理制度
第一条为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、变更、泄漏、丢失与被破 坏,确保数据的有据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、保密性,特 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制度所说的数据是存储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 库里的各类信息。
第三条数据管理范围包括所有利用计算机进行输入、存储、 处理、再加工及输出的数据,它包括文字材料、报表、各类原始 凭证、图形、图像等输入处理对象,又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及 传输的各类数据,还包括计算机输出的磁存储、光存储、电存储 及各类打印数据。
第四条数据必须是有据的,能够辨认数据的内容、用途和 使用方法;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的渠道采集、加工、处理 和传播数据;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,未经批准不得它用; 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。
第五条数据管理者应承担保存或处理数据的保护职责,防 止数据的丢失、误用或破坏;特殊或重要数据,应采用多种记录 手段进行保存,免遭意外风险。
第六条 数据使用者有权查阅被授权的数据,索取数据记录 复制件,更正有关自身的任何不准确数据。
第七条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,不得通报数据内容, 不得泄漏数据给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,不得篡改数据库数据内 容,必要修改时,•应经由数据提交部门提出修改要求,其主管领 导审批同意,提交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,经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数据管理员进 行修改。
第八条不应造成可从发布的统计数据中推断出保密或敏感 的信息。
第九条针对不同数据用途建立适当的监督、管理机制,保 证与数据有关的个体合法权益不被侵犯。
第十条 本制度于9月16日起施行,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
2021年9月16日印发